一、風險全球化
1986年,德國社會學者Ulrich Beck出版《風險社會》(Risikogesellschaft),預告日趨嚴峻風險全球化的到來。
911恐怖攻擊、國際反恐、反毒反洗錢、金融海嘯、共享經濟、金融科技(FinTech)、跨國企業治理、企業社會責任、巴黎氣候協定、國際移工、敘利亞難民、北非難民、同志平權、網際網路、智慧型手機、穿戴式電子裝置、無人駕駛汽車、人工智慧、生物科技、基因食品、SARS疫情、福島核災、北韓核彈試射、南海衝突、中國崛起等等。這些事件或議題的影響力,無遠弗屆,幾乎遍及全球每個角落。
二、法治變數:中國崛起下中國價值與西方價值的衝突
現代性(modernity)的最大特徵就在理性、可以計算、可以預測、可以溝通。但風險卻往往超乎人類的預料:不可預測,引發的損失無法計算,甚至很多人為的風險,往往根源於文化衝突、價值衝突。其中因為中國崛起引發的中國價值與西方價值衝突、乃至中國法治觀念與西方法治觀念的衝突,更成為當今風險全球化不可忽略的變數。而由此對兩岸關係乃至臺灣國家安全、臺灣法治發展趨勢的影響,更是不容忽視。
2014年,習近平在中共十八屆四中全會主張「依法治國」,全面推動具有中國社會主義特色的「法治」建設。然而,中國的「法治」,畢竟有別於西方與臺灣的法治。歐美國際法學趨勢所代表的西方價值,它對於風險全球化的法律管制,中國能否全盤接受?特別是中國在其特殊的「法治」框架下,會發展出哪些具有中國特色的法律管制策略?
三、臺灣法治優勢
全球風險化的擴散,牽動「西方價值」與「中國價值」的對立衝突。面對此一對立衝突,臺灣與中國在語言、文化上有很多共通之處。相較於西方,臺灣更容易掌握中國的現狀與發展。此外,臺灣的法學又脫胎於西方,所以又較中國更容易理解、並且更能認同西方法律的理念與價值。這些種種因素,都促使臺灣在中國與西方的互動中,甚至在「中國價值」與「西方價值」的對立衝突中,取得極為有利的觀察位置與策略高度。再加上兩岸關係因為中國崛起而產生的激烈變化,臺灣法學更需要觀察、分析中國法學如何因應國際法學的發展趨勢,並提出適當對策,提供臺灣在相關政策與法律制定的參考。
置身於風險全球化的世代裡,迄今的政治法律制度、經濟管制模式、金融資本流動、科學與技術發明、文化交流抑或內外衝突,究竟會促成哪些混生(hybrid)結果或重大議題?為了回應這些問題,國際法學因此形成哪些最新發展趨勢?而國際法學的最新發展,又分別對臺灣與中國的法學發展產生哪些影響?特別是在中國崛起,新興中美大戰,加上中國特有「法治」框架對兩岸關係所產生的影響,臺灣法學可以提出哪些論述策略,提供國家政策擬定與相應法律發展的參考?
基於上述考量,法學院「風險全球化與臺灣法治發展策略計畫」,涵蓋以下臺灣法治發展前瞻議題: